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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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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位律师突然加我的微信,想要咨询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及转移财产的问题。原来,在她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事先将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辆小汽车私下无偿地转让给了他人。此事在诉讼中被发现,于是一审法官认定男方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男方向女方支付相当于车辆价值百分之七十的折价款,以此作为惩罚。
一审判决后,这位男方并不甘心自己的失败,于是与他人协商又将该车辆变更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恢复了车辆所有人的身份。然后以此为依据,提起上诉。其声称的理由是:自己当初之所以把车辆过户给他人乃是为了抵债,并无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对于上述新出现的情况,这位律师不知道应该如何应对,于是加本离婚律师的微信寻求帮助。
了解了上述情况后,本律师认为男方的做法是无法挽回其败局的。理由如下:
一、一审审理不存在错误。上述情况中最重要的一个信息是,男方将车辆又变更回自己的名下。很明显,一审并未审查此事。然而没有审查的原因是在一审审理期间该事实并未发生。既然尚未发生,便属于一审审理中所应该查明的事实。因此,一审以当时现有的事实为审理范围便不存在错误。与此同时,法律规定二审应该以审查一审在审理中是否存在错误为原则,既然一审审理不存在错误,那么二审理应会维持。
二、从情理上来说,在一审认定男方存在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之后,男方再将该财产变更回自己的名下。男方的行为更可能是在尝试挽回败局,而不大可能是债务问题已经解决而拿回了作为抵押物的车辆。
虽然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证据,但男方的证据更可能是伪证。因此,本婚姻律师认为二审会驳回男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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