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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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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律师收到了一封咨询邮件。发信人自称是一位目前在北京工作的男士。而他想要咨询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且感情不好,能否请求法院在其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便判离?
众所周知,根据法律的规定,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乃是法定可以判决离婚的重要条件之一。然而,这位咨询的男士虽然已经与女方分居长达七年的时间,但本离婚律师认为其并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通常来说,法律上所认为的长期分居是指要满两年以上,而这位男士已经和妻子分居长达七年的时间。即使如此,本律师认为法院很可能在其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做出不准离婚的判决。那么,这又是为什么呢?为了便于理解,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案情。
男女双方都是湖南省某市人。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双方婚后经常吵架。后来,男方便独自前往北京求学。经过四年的努力,男方学有所成并获得了在北京某事业单位工作的机会。最终,男方决定便留在北京发展。而女方虽经男方的劝说,却执意不肯来京。就这样,七年过去了。双方已经发展到很少联系的地步。
终于,这位男士认为生活不能再这么将就下去了。为此,其首先提出了离婚的想法。没想到,女方却不肯。不得已,男方只得准备起诉离婚。
对于上述男方所经历的事实,本律师认为其虽然具备:长期分居和感情不和这两个法定要素,但是由于二者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是不符合法定判离的条件的。理由如下:
法律条文的表述很明确——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也就是说:夫妻感情不和是双方长期分居的直接原因。而在本案中,男女双方虽然自从结婚后感情就不好,但是男方选择只身前往北京,与女方分开的直接原因却是为了求学。在这一点上明显与法律规定的条件不符。
既然这位男士的情况不属于法定可以一次起诉离婚便获得支持的情况。那么,只要身为被告的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则法院很可能会驳回男方的首次诉讼中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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