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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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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可以说是我们目前使用最为普及的社交软件,甚至有人将之称为一种生活方式。的确,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时时刻刻都会用微信沟通交流。那么作为如此普及的一种人和人之间沟通的手段,其存储的沟通记录能否成为起诉离婚案件中的证据呢?对此,相信大多数人都是会得出肯定的结论。
没错,我国法律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有效证据的一种,而将其列入电子证据的门类当中。本离婚律师认为,结合婚姻案件的私密性,微信聊天记录不仅可以当作其中的证据使用,而且还经常会成为关键性证据。既然微信聊天证据如此重要,我们便有必要来研究一下其如何才能在离婚诉讼中发挥出应有的证明作用。
一、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关于这一点,在婚姻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会犯错。最常见的错误便是:原告当庭拿着被告的手机,声称手机微信聊天里有被告和婚外异性的聊天内容且可以证明其出轨的内容。然而,一旦被告质疑原告持有其手机乃是非法占有的话,则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足以被质疑。
二、微信使用者与该微信号绑定。换句话说就是要能证明微信的使用者便是本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出现微信号的登记者与案件当事人并非同一人的话,则对方很可能会利用这一漏洞进行抗辩。
三、微信聊天的时间发生在案涉事实的时间段内。本离婚律师曾经在一起案件中遇到女当事人拿着两个谈恋爱期间男方承认同时还和其他异性交往的聊天记录来证明男方在结婚前就“出轨”的事实。然而,此事的发生时间并非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不可能违反婚姻法律,因此根本就属于离婚案件的审理范围。
四、微信聊天的内容要完整,未经删减或篡改。“断章取义”的道理相信大家懂,就不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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