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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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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律师收到了一份来自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离婚案件判决书。而判决的结果完全符合预期。在双方争议最大的离婚财产补偿问题上,法院确定我方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仅需向对方支付50余万元的补偿款。这个数额是远低于对方所认为的230余万元的。
随即,本离婚律师把判决的结果通知了我的当事人。听到了这样的好消息,我的当事人非常高兴。甚至提出自己明天就要把钱转账给对方。
对于我的当事人的这个想法,本律师当即叫停。尚不明就里的当事人疑惑地问道:“都听说过执行难、老赖的事儿。难道像我这样主动并提前给钱也不行?”
对于当事人的疑惑,本律师认为还是应该按照判决书的要求,等到生效后再支付才是正确的选择。因为这样做可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
众所周知,一审离婚判决通常会有三个时间——判决书制作日期、判决书的上诉日期,以及履行日期。制作日期就是判决的落款日期,它代表着判决书制作完成的时间。上诉期则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时,法律准予其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时间。这个时间一般是十五日。履行日期则是当离婚判决书中涉及到一方需要履行义务时,比交付财产,支付补偿款等,法律特别设定的一个期限。而在一审判决中,这个期限是以判决生效日期为起始计算时间的。在判决书生效前,当事人不仅无需履行,而且履行还有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比如在该案中,我的当事人在判决书生效前便向对方支付了50余万元。而对方却提起了上诉。不仅如此,上诉后还被二审法院改判。那么,一审的这个50万元便会因为改判而彻底无效。由此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综上,本律师认为在起诉离婚案件中不应该提前履行一审离婚判决,而是应该等到其真正生效后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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