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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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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除了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外,一方还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一些事实而向对方索要一笔钱。而这笔钱通常是指离婚补偿或者离婚赔偿。虽然二者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上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鉴于本离婚律师发现很多婚姻案件的当事人将他们混淆使用,因此,本律师打算重点谈谈二者的最重要区别——离婚补偿的原因并非基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而离婚赔偿的原因则与之相反,支付赔偿的一方必然存在过错。
一、从法理上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原则。让我们以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为例。立法者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总会有一方为打理家务而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有时候,这种付出在夫妻二人之间会出现明显的差距,甚至出现类似于“全职太太”的情况。这种差距本无可厚非,因为这是合法的,并非是基于一方的过错而产生,而且这还是夫妻二人为了更好地经营婚姻家庭而做出的最优化的选择。
然而,上述情况在面临婚姻结束时便会产生一个严重的问题——平时过多操持家务的一方由于长期在事业上做出了牺牲,必然导致其在个人事业发展或者说是在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上显著落后于另一方。由此造成的结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成问题,因为对方因为少做家务而获得的事业上的进步,进而带来的经济收益乃是夫妻二人共享的。当双方面临离婚时,这种共享便会随之结束,从而让操持家务的一方在离婚后生活水平有所降低。要想恢复或者补足自己的经济能力,势必要将重心转移到事业上,而这是需要时间和精力的。因此,立法者认为:虽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务劳动付出更多是不存在过错问题的,但是在离婚时由对方向其支付离婚补偿却是合理的,因为这样做才能实现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二、离婚赔偿是基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虽然民法上的赔偿制度也可以包含无过错赔偿,但是本婚姻律师认为:在婚姻法律当中的离婚赔偿只适用于一方有过错的情形。
最为常见的导致离婚赔偿的过错情形便是一方对于婚姻的不忠,也就是违反了忠实义务。比如重婚;再比如与婚外异性同居。这些行为在婚姻关系当中无疑都是严重的过错。此外,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现了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时都会面临被索赔的局面。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在离婚赔偿的问题上过错是区分程度的,只有过错达到严重的程度,才符合离婚赔偿的条件。
遍观民法典及相关婚姻法律的规定当中涉及到的赔偿制度还有: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婚姻以及一方擅自处分房产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虽然由于一方的过错所造成的这些结果无一例外都是严重的,然而鉴于因它们所引发的赔偿都不属于本律师今天所谈的离婚赔偿范畴(比如婚姻无效不是离婚问题,因其产生的赔偿便不属于离婚赔偿),所以留待他日另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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