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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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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离婚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法律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并构成严重过错,离婚时另一方就此请求而获得赔偿。
有关离婚赔偿的法律制度,在国外一百多年前便已经出现,而在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中则起步较晚,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颁布的一个司法意见当中。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上,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此可见,在我国,离婚赔偿制度是脱胎于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该现象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离婚赔偿制度在中国源自于人类较为朴素的情感。这也好理解——一方由于严重过错导致婚姻解体凭什么还能分走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呢?既然不能体罚,难道还不能从财产上惩戒一下吗?于是才有了最初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方”的规定。
规定虽然有了,但是其不仅过于笼统,难以操作,而且在实践中逐渐发这么做实际是把财产所有权和侵权责任混淆在一起了。这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混淆在一起必然会出现无法解决的法律冲突。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甲骑车不小心,不小心把乙撞倒,造成乙的小臂皮肤被水泥地面蹭破,流了一点儿血。在此事当中,虽然乙的伤情很轻(治疗需要花费四百元),但是因为甲有过错,所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即便如此,乙也无权在打官司时以此作为理由,而请求法院将甲所有的价值四百元的自行车判决归自己所有。其只能请求法院判决甲向自己支付赔偿金四百元。
有鉴于此,我国在200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时设置了离婚赔偿制度,使其彻底独立于离婚财产分割制度而单独存在。这也就意味着夫妻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再考虑一方是否有过错,而是参考其它因素独立解决财产问题。与此同时,如果一方有过错,则无过错方应该单独提出索赔要求。这么做无疑是正确的。
然而,时间来到2020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情况又有了变化。其虽然大体继承了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赔偿的规定,但是它也重新“捡起”了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个司法意见的规定。于是乎在法院适用民法典解决离婚赔偿的过程当中出现了过错方既要向无过错方支付离婚赔偿金,又要在分割离婚财产时承担少分、不分或者至少是无过错方可以得到照顾,而自己得不到照顾的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民法典的这种做法重新混淆了二者的界限,造成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是迟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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