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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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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施行前,我国的婚姻法律中只有经济困难补偿与离婚赔偿制度,民法典施行后,将家务劳动补偿的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那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然而,民法典对于这种补偿的金额应该如何确定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既然如此,法官们只能找出与该补偿相关的一些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然后确定数额。需要首先明确的一点是:虽然保姆、家教等行业存在着可以确定的价格标准,但是在离婚案件中却不能将该价格作为家务劳动补偿的标准。这是因为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与保姆或者家教等在性质上完全的不同。本离婚律师认为比较常见的可以考虑的因素有以下几项:
一、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则可获得的补偿往往也越多;
二、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各自的经济能力如何。支付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越强,或者接受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越弱,则补偿的数额通常会越高;
三、日常生活中所从事的家务劳动的种类及繁重程度,以及对家庭的贡献大小。
此外,本律师还发现一个现象:如果法官已经因为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是女方,或者该方离婚后要带着孩子生活,而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对该方进行了照顾,则在确定家务劳动补偿时会酌情减少。无论如何,家务劳动补偿并没有明确的计算公式,只有应予考虑的上述几个因素,然后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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