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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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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的理由通常是由于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严重过错并给自己造成损害而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这其中最为关键的条件有二:其一是发生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是严重的过错并给自己造成损害。婚姻法律中将这种过错归结为一方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遵守的诸如相互尊重、相互忠诚等基本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些当事人并不考虑法律如何规定,而是完全站在自己的主观角度来判断对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自己是否受到了损害。比如我们正在代理的这起离婚案件中,男方便以女方未帮助自己办理北京户口为由而打算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索赔请求。
男方的户籍地在东北,女方则是北京非农户口。双方在十年前登记结婚。根据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规定,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或者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满5年;再或者申请年满55周岁,结婚满2年的,可以随配偶落户北京。现男方年龄47周岁,如果女方同意并提供帮助,则男方可以办理北京户口。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男方好逸恶劳,很少工作,导致女方对其非常不满,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甚至在5年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分居。办理户口的事情更不在女方的考虑范围之内。
后来女方提出离婚要求。男方却以为其办理北京户口作为接受离婚的条件,否则坚决不离。经过反复协商,男方虽然放弃了户口的要求,但是提出:自己原本可以落户北京,但是由于女方从中作梗、存在严重过错而导致自己无法实现落户北京的愿望。女方的行为违反了夫妻相互帮扶的义务,故提出离婚赔偿50万元。
对于男方的上述主张,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会被法律所支持的。参考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女方的配合是基于自愿原则,而非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女方有选择的权利。仅凭这一点就可以判断出女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既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又怎么会有过错呢?既然女方不存在过错,又何谈离婚赔偿呢?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我国法律是不可能将是否配合办理落户北京或其它大城市的手续作为判断配偶是否存在婚内过错的。如果这么做是在变相承认公民的户籍之间存在等级差异,鼓励地域歧视。
以上就是该案中的男方不太可能获得离婚赔偿的最简单的原因。由于该案尚未宣判,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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