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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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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的原因,有一部分是出轨行为导致的。根据法律的规定,作为严重出轨行为的受害者,婚姻无过错方有权利向配偶提出离婚赔偿。对于这类案件,本离婚律师曾经处理过很多。然而,还有一部分受害者不仅在离婚时向配偶索赔,还打算向“第三者”索赔。那么,法律上支持向“第三者”索赔吗?
为了能够准确说明这个问题,本律师认为需要先将“第三者”分为两类,即明知对方已婚仍然与其交往而自愿成为“第三者”及不知道对方已婚,受骗而成为“第三者”。
对于第二类,本婚姻律师认为由于其不具有故意,也就是俗称的“被小三”,也是受害方,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结论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绝大部分人的道德标准上来衡量,都是不存在问题的。
接下来,本律师就要着重分析第一类的“第三者”,也就是明知对方已婚仍然与其交往而成为了“第三者”的情况。而这个问题。
随着经济与社会文化的发展,当今社会的主流早已由以男权,尤其是男性主导财产权为基础的大家庭过度到了基于情感与经济为基础的两个独立个体的自愿结合状态。以此为根基,其中的一些男女双方达成婚姻契约,建立了婚姻关系。
既然当代婚姻法律强调夫妻之间情感基础的重要性,也就意味着法律在对婚姻施加作用时要时刻保持谨慎,不能运用法律直接决定夫妻的情感。否则,将意味着人的情感可以通过法律加以予夺,而且损害人格尊严与自由。比如:法律赋予了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的感情不一定就比没有赋予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的感情好。这就是法律难以干涉男女之间感情的最司空见惯的例证。所以,人们也不可能看到法院做出的不准离婚的判决中出现“原告一定要保持对被告的感情。”这样有违常识的命令式的判决内容。
由于婚姻关系的契约性质,而契约就是合同。合同被用来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而不能约束外人。这就是法律上所讲的合同的相对性问题。根据相对性理论,合同一方违约,应由该方向对方承担法律责任,即便其违约的原因来自于第三方。也应该由其本人而非第三方向签合同的对方承担责任。至于第三方的责任,要由违约方视情况决定是否能够向第三方追偿。当然,在婚内出轨的问题上,应该没有哪个出轨方会以“都是因为第三者勾引我,才让我没把持住而出轨的”作为理由而起诉向“第三者”索赔的。
在这里,本律师引用一下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规定作为参考——“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由此来看,对 “第三者”实施辱骂、殴打等人身攻击行为的人的思想是不是非常落后呢?鉴于法律不能过分干涉人类的感情,加之“第三者”并非婚姻契约的义务方,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无过错方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夫妻感情受侵害的赔偿责任。而只能以违反了忠实义务或同居义务,而在离婚时向过错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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