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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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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系婚姻关系,有些当事人喜欢与对方签署一份《忠诚协议》,并在其中添加一些违约后的惩罚措施。有些夫妻甚至在刚结婚或者在婚前便签署此类协议。然而,由于忠诚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协议的范畴,且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规范的范畴。因此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而法律虽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类似协议,但亦无法律对此赋予强制执行力。比如以下案件: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女。由于男方多次出轨,导致夫妻感情发生矛盾。为了挽救婚姻,双方签下一份《忠诚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男女双方应相互忠诚,如因一方有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则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且过错方要净身出户。此外,过错方还需向无过错方支付100万元离婚赔偿款。
协议签订后,男方没能坚持多长时间便再次出轨。于是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按照忠诚协议的约定,做出对男方不利的判决。
然而,正如本离婚律师所言——忠诚协议属于道德规范的领域,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同时,当事人无权以协议的方式对与身份有关的事务进行约定。因此,法院在判决中否定了忠诚协议的效力,而是根据双方的抚养能力,以保护孩子利益为原则确定了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由于女方在诉讼中证明了男方多次出轨,该过错时导致离婚的根本原因。因此,法院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其给予了适当的照顾。
通过该案可以看出,期望法院能够按照《忠诚协议》来裁判离婚案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本离婚律师认为,在未来的离婚诉讼中,忠诚协议可能发挥作用之处可能仅局限于用了证明对方有过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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