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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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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离婚律师发现很多女性在发现男方有外遇后,便会立刻联想到重婚罪。并希望将男方及“小三”一并起诉到法院,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之所以会这样想,除了希望在离婚时能占尽优势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对他们施加最严厉的法律惩罚——刑事处罚,只有如此,自己才能为自己“出气。”
上述想法虽然不能以对错进行评论,但是在很多时候却是难以实现的。原因在于: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法律惩罚手段,只应针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实施,而绝大多数的婚内出轨行为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比,其社会危害性相对来说较低,因此,我国法律对重婚罪设置了一个明确且严格的界限。只有突破该界限的出轨行为才会构成重婚罪。本离婚律师认为该界限是由以下几点构成的:
1、已婚者与婚外异性重复登记结婚;
2、明知他人已婚,仍与其登记结婚;
3、已婚者虽未与婚外异性重复登记结婚,却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4、明知他人已婚,虽未与之登记结婚,却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从上述四点可以看出: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要看是否存在重复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
关于重复登记结婚的问题,由于现在网络发达,婚姻登记机关具备了相当的查询能力,从而提高了欲重婚登记的难度。然而,本离婚律师结合多年办理涉外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现在仍然存在一些当事人在外国重复登记结婚的情形。
关于虽未登记,却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问题。这种情况在重婚犯罪中应该占据了绝大多数。对此,我们一定要注意“以夫妻名义”这几个字。对于那些虽然同居在一起,却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无论是否构成重婚犯罪,法律对于与婚外异性同居的行为都是可以进行惩处的,这个惩处措施便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离婚赔偿制度。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都可以针对对方与婚外异性同居的行为要求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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