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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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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多年来办理婚姻案件的经验,本离婚律师认为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中都存在出轨、与婚外异性同居,乃至重婚的情况。根据以往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出现与婚外异性同居及重婚的情况,在离婚时过错方才可能承担离婚赔偿责任。由此导致大量当事人虽然充分证明了对方有婚内出轨行为,但是在离婚诉讼得不到任何赔偿的情况。这与当初制定婚姻法时的某些法律理论及观念有关。
然而,这种法律理论及观念与中国人对于婚姻及法律的认识是存在差距的。由于婚姻法在实行多年后,社会上的婚内出轨现象越来越严重,国民除了普遍谴责外,对该法律规定也纷纷表示难以理解。于是,作为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此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修改后的离婚赔偿制度除保留适用于与婚外异性同居、重婚的情形外,增加了一条,即“其它重大过错。”那么,能否将不涉及同居、重婚的其它婚内出轨行为纳入“其它重大过错”呢?
对于上述问题,本律师认为并非所有婚内出轨行为都应承担离婚赔偿责任。因为该法律规定中有“重大二字”。何为重大?单就不涉及同居、重婚的其它婚内出轨行为而言,我们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至少可以判定偶然的一次出轨,未对婚姻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不能认为是重大过错,因而不属于该规定中所指的重大过错,出轨方无需承担离婚赔偿责任。然而,如果一方婚内多次出轨,甚至已成为习惯,给配偶造成了严重的情感伤害的话,则通常可以被认为“重大过错”,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尺度,应该由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并结合个案的不同而综合判断。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民法典并非将一切婚内出轨行为都纳入离婚赔偿的范围,只是将与婚外异性同居、重婚及除此之外的其它情节严重的出轨行为作为承担离婚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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