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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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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律师代理的许多离婚案件中都会涉及婚内出轨的问题,其中还有些是双方均出轨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能否在诉讼中要求对方支付离婚赔偿金呢?要想回答这个问题,不妨先看一个本离婚律师曾经代理的案件。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由于工作原因,男方长期生活在成都,女方则带着孩子在北京生活。期间,男方出轨并发展到了与婚外异性同居的地步。此事被女方发现,双方的矛盾激化并开始了婚姻法意义上的分居。虽然分居,但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双方并未提出离婚。此后,女方也出现婚外情,男方虽然知情,但由于感情淡漠,加之自己出轨在先,故选择沉默。数年后,男方决定离婚,由于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委托离婚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女方认为自己是无辜的受害者,声称自己为了支持男方的事业,长期忍受两地分居的生活,期间还要照顾孩子。双方婚姻的破裂完全是由于男方变了心,有了“小三”。为此,女方提出离婚赔偿要求,请求法院判令男方向其支付离婚赔偿金20万元整。
对于女方在离婚诉讼中拿男方出轨的行为说事儿在本律师的意料之中,但是其进而以此作为索赔的理由的确让本律师感到意外。毕竟女方自己也存在与婚外异性同居的情况,而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均有此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于是,本婚姻律师当庭以法律规定进行了反驳,并出示了女方出轨的相关证据。由于证据非常明确,女方无法抵赖,却认为是男方出轨在先。如果男方不出轨,自己是绝对不会出轨的。因此,婚姻破裂的根源完全在于男方。
一边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另一边则是女方的狡辩。法官该以哪个为准相信大家都清楚。最终,法官在判决离婚的同时,驳回了女方的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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