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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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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夫妻关系中会出现第三者的问题。根据本离婚律师的观察,对婚姻不忠的不仅是男方,女方也大有人在。为了防止或者杜绝第三者的问题,许多人便选择了与对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这个办法。那么,《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它在离婚赔偿中又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呢?前不久,本律师便处理了一起女方凭《夫妻忠诚协议》要求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及获得子女抚养权的离婚案件。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育有一女儿现年5岁。一次偶然的机会,女方发现男方的手机聊天记录中有婚外异性与男方存在暧昧情形。经过追问与调查,男方最终承认了自己与单位同事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同时男方也表示:女同事已经离职,自己再也不会联系对方。为了挽回婚姻,也为了给自己一份保障,女方便让男方签下一份《夫妻忠诚协议》。根据该协议的规定,如果日后男方再出轨并导致离婚,则:1、孩子归女方抚养;2、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
虽然签署了《夫妻忠诚协议》,但男方却仍然与第三者保持关系,并因为与第三者生育一子,又因抚养费问题被诉至法院而暴露。女方眼见夫妻感情破裂便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请求法院按照《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判决自己获得子女抚养权及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女方的诉求,本离婚律师认为其依据是错误的。而这个错误的依据就是《夫妻忠诚协议》。这是因为:《夫妻忠诚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协议的范畴。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法律虽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类似协议,但亦无法律对此赋予强制执行力。此外,夫妻忠诚协议不能约定身份关系的问题,比如是否必须同意离婚的问题。再比如离婚时孩子归谁抚养的问题。此类问题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最终的裁判结果正如本律师所预料:法院虽然将孩子判给女方,但并非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也未考虑该协议,而是在均分的基础之上,照顾了无过错的女方及子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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