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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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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本律师看到一则发生在浙江省台州市的离婚案件中的新闻报道。该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女方在离婚时援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家务劳动补偿”的相关规定,在离婚诉讼中以自己长期做全职太太,从事了较多的家务劳动而要求获得“家务劳动补偿”19万元。由于“家务劳动补偿”是离婚诉讼制度中新增加的一项规定,故本律师认为有必要借此案件在离婚赔偿栏目中进行一些必要的探讨。
该案的大致情况是:男女双方结婚3年多。婚前女方无业,婚后索性成为了全职太太,负责在家照顾孩子,操持家务,而男方则长期在外地做生意。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女方以自己长期从事家务劳动,没有工作为由,要求男方向其支付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款共计19万元。男方则以女方的无业状态与操持家务无关、其在婚前便不工作。同时,自己的收入并不好为由请求驳回女方的该项诉讼请求。
该案经过浙江地区二级法院的审理后,认为女方索要数额过高,最终判决男方在离婚时向女方支付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款1.5万元。
从19万元降至1.5万元,足足降低了10倍多,这个落差不可谓不大。于是,本律师在网上看到很多人在为女方鸣不平。
这个判决结果真的对女方不公平吗?在本离婚律师看来并非如此。可以说法院是综合了案件的相关事实情况后方才做出1.5万元补偿决定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是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规定。虽然寥寥两句话,但在实际运用中却要结合多种因素加以考虑后才能最终决定补偿的数额。本婚姻律师认为:这些决定补偿数额多少的因素有如下几项:
1、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及强度。该案中女方日常最主要的劳动内容便是照看孩子。而孩子健康正常,无特别护理只需要。故女方从事的家务劳动强度并无特殊之处。
2、家务劳动是否影响了女方的工作。本案中,女方早在结婚前便没有工作,婚后也没有证据显示其打算工作,却因为需要照顾孩子而受到影响。
3、家庭经济情况。本案中,男方在外地做生意的收入情况一般,双方也没有过多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之相比,女方的索要补偿数额的确很高。
4、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本案中,双方结婚时间并不长,只有三年多一点。女方还年轻,身体也健康,离婚后其完全可以工作并养活自己。
正是由于上述因素,导致法院认为女方的索偿数额过高,并最终将之降低为1.5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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