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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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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许有人会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如此,那么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内出轨的,仍然可以单独起诉索要离婚赔偿。
对于上述观点,本离婚律师并不认同。正确的解决方式是要根据不同情形做不同的处理:
一、通过起诉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情形的。
(一)在起诉离婚过程无过错方是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诉讼请求与离婚请求同时提出。如果未提出,则在离婚后不得再另行提出离婚赔偿的诉讼。
(二)在起诉离婚过程无过错方是被告的,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而法院准予离婚判决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在起诉离婚过程无过错方是被告的,一审时被告未提出赔偿请求,但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二、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情形的。
对于这种情况,本婚姻律师认为:除非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索赔的,否则均有权另行发起离婚赔偿诉讼。
通过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可以在离婚后就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单独发起索赔的诉讼,而是需要严格区分不同情形来处理。
此外,本律师还想额外讨论一个关联问题——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无过错作为原告且未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索赔要求,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并未按上述的“照顾无过错方” 的法律规定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生效后,无过错方拿出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在婚内出轨。如此便出现了离婚判决在客观上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此问题该如何处理呢?本律师认为如果撤销财产分割的判决并重新分割的成本过高,法院判决的权威性、稳定性、确定性何在?而拒绝重新处理又将面临与现行法律相悖的尴尬局面。不知道民法典的制定者为了遏制婚内出轨行为而将“照顾无过错方”作为法律条款加进来的时候到底是如何考虑这个问题的?毕竟法律逻辑有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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