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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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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本律师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新规定,成功处理了一起有关婚姻无效并损害赔偿的案件。
我的当事人(男方,原告)经人介绍认识了女方(被告),经过短暂的接触交往后,双方很快便登记结婚。然而,婚后仅三天男方便发觉女方行为举止非常怪异。经常莫名其妙地与男方闹矛盾。进而,男方又发现女方在偷偷抚养治疗抑郁的药物。最终,女方不得不承认自己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已经多年,期间甚至有过自杀倾向。虽经治疗却时好时坏。鉴于女方有重大欺骗行为,男方希望结束与女方的关系,女方在其家人的支持下却不同意。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对于上述纠纷,本离婚律师认为女方存在严重过错。虽然其患病值得同情,但是其在与男方登记结婚前不应隐瞒自己的病情。现由此造成双方的矛盾,责任全在女方。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基于上述规定,本律师代理男方向法院发起撤销婚姻诉讼并附带提出5万元的损害赔偿诉求。由于本律师获得了女方此前的抑郁症治疗记录及其它相关证据,而女方又无证据证明自己在婚前交往过程中已经将患病情况明确告知了男方。故而本婚姻律师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很快便得到了法庭的确认。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由于本案并非离婚纠纷案件,乃是撤销婚姻案件,所以我方所提出的赔偿不属于离婚赔偿,应该是更为广泛意义上的损害赔偿。
官司打到这个地步,形势明显不利于对方。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双方的婚姻,而我的当事人出于道义上的考虑,放弃了上述索赔要求。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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