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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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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稳定夫妻感情,也为了给自己一份安全感,很多夫妻选择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一份《忠诚协议》。这类协议的内容大同小异,无非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或者离婚赔偿的方式来约束对方保持对方对于婚姻家庭、配偶、子女的道德感。
对于这种协议的法律效力始终存在争议,虽然观点五花八门,但总体可以分为认可协议有效与主张协议无效两派。
认可协议有效的主要理由是:《忠诚协议》总体目标是要求夫妻间相互忠诚,这与法律所倡导和规定的原则相符,协议只是把法定义务变成了约定义务,故应当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违约时应该考虑到违约的成本,这也可以促使婚姻关系更加稳定。
主张《忠诚协议》无效的理由是:夫妻之间忠诚义务本是一项法律倡导,当事人应该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此外,在婚姻家庭关系法律的规定当中,虽然允许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的方式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以合同的方式来调整。此外,我国侵权行为法律中对于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损益相抵”。如果允许夫妻之间随意设定赔偿数额,便很可能会因为设定巨额赔偿而出现违反该原则的情况。同时也可能会出现有人凭借金钱而随意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本离婚律师认为:上述各派均有其道理,很难全盘否定任何一派。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如果赋予《夫妻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的话,势必会让婚姻当事人忽略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的本质,而将婚姻关系维系于一致协议上。这种以财产约束来替代感情的行为必然违反婚姻家庭法律的基本原则。从长远实施效果来看,会将一个社会对于婚姻的观念引向歧途,故而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而应该由当事人选择自愿履行。
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院对于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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