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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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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离婚律师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由于第三者问题而面临婚姻破裂的当事人都希望帮助其追究对方“重婚”的法律责任。尽管如此,在本律师看来,在司法实践中真正符合重婚法律条件的少之又少。要想弄明白这个问题,就要从法律对于“重婚”的定义谈起。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将重婚行为分为两类,即法律上的重婚行为与事实上的重婚行为。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论哪种,都可能构成重婚罪而受到刑事处罚。作为法律上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自然是重婚者所极力希望逃避的。
说清楚了重婚的问题后,我们再来看看与婚外异性同居的事情。其实与婚外异性同居行为与上述事实上的重婚行为之间是一种包含关系。也就是说与婚外异性同居行为包含事实上的重婚行为。除此之外与婚外异性同居行为还有其它存在形式。要想判断当事人与婚外异性同居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关键要看当事人是否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如果仅是同居生活,并不存在夫妻名义,则其行为不涉及触犯刑法所规定的重婚罪。虽然如此,也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而这种制裁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中婚姻家庭法律的规定上。即: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并在法院分割离婚财产时做出不利于过错方的分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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