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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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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对于工作与家庭生活往往分担的责任各不相同。通常来说,男方更侧重于工作事业,女方则为家庭生活付出更多的精力与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女方能否向男方索要一定的经济补偿呢?
本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解答上面的问题时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于离婚经济补偿与离婚赔偿的概念是混淆的。为此,本律师认为有必要澄清二者的含义。所谓离婚赔偿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过错而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婚姻生活中的基本义务,并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离婚经济补偿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为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而付出较多,在离婚时有权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补偿。从这两个概念可以看出:离婚赔偿时以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害为特征的,其性质是损害赔偿。而离婚经济补偿并不具备该特征。
明确了上述两个概念后,我们再来专门谈一谈离婚经济补偿的问题。根据以往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经济补偿的条件除了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而付出较多外,还需要具备夫妻之间存在因财产约定所形成的夫妻分别财产制这个条件。现在,我国民法典已经取消了该限制条件,故而只要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较多义务时便可以在离婚时向对方索要离婚经济补偿。
根据本婚姻律师以往的经验认为:此类补偿数额的确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权限范围,通常来讲,数额不会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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