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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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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咨询离婚赔偿问题的女士。这位女士由于男方出轨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
虽然得知男方出轨,但是这位女士并不想离婚,只是想惩戒一下“小三”。为此打算以第三者为被告,提出赔偿诉讼。
对于这位女士的打算,本离婚律师认为是行不通的。原因在于其不了解我国婚姻法律的如下规定:
1、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见,只有当男方的出轨行为达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时才符合索赔的条件。本案中男方的情况并不符合,只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关系。
2、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这位女士并不想与男方离婚,而只是想起诉索赔。这么做明显是行不通的。
3、同样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承担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规定已经明确将第三者排除在离婚赔偿的责任人之外,而本案中的这位女士还在打算起诉“小三”,这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这位女士的想法难以通过诉讼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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