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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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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不仅可以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而且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既然在起诉离婚中家庭暴力因素如此重要,很多当事人自然而然地对此非常关注,甚至寻找各种证据欲将对方置于家暴实施者的地位。对此,本离婚律师凭多年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认为:其中的绝大部分均不符合家庭暴力的构成条件。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首先,从上述法律概念可知:无论是肢体或者语言,家庭暴力均应该是一种主动的攻击行为。由此可以将此前很多人认为的“冷暴力”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
其次,家庭暴力并不等同于“家庭冲突”。二者之间应该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家庭冲突”包含“家庭暴力”,且只有“家庭冲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才属于“家庭暴力”。
比如,夫妻双方因为生活琐事意见不一而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可能会出现谩骂、威胁的词语,甚至会出现身体上的接触,但这些情况只是生活中偶发的,并未形成一方对另一方习惯性实施的行为,所以只能属于普通的“家庭冲突”,而非“家庭暴力”。与之相对,如果在日常生活中,一方已经养成对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习惯。比如对方与自己的意见稍有不一致便恶语相向,拳脚相加,致对方经常处于身心受残害的危险境地,此种情况便属于“家庭暴力” ,具备了可以对离婚诉讼产生实质性法律后果的地步。比如受害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离婚赔偿的要求。
此外,“家庭冲突”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而“家庭暴力”的后果对于受害方应该是持续性的身心伤害或者一次性的严重后果。该后果往往是难以治愈的。至少是身体伤害虽然治愈,但精神损害却是持续至离婚诉讼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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