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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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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文章,本离婚律师讲解了《民法典》对于《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赔偿问题的修改。其中最主要的修改是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其为法官赋予了结合具体案情来认定是否存在“重大过错”的自由裁量空间。比如根据之前的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内出轨,但未达到同居、重婚的程度时便不构成“重大过错”,无法索赔。而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第五项的规定则完全可以被定性为离婚赔偿的依据。
虽然《民法典》已经公布,但距离其正式实施的2021年1月1日尚有数月的间隔。目前本应不被作为断案的依据。然而,本婚姻律师发现:某些地方的法院已经开始尝试运用其断案了。比如日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便在一起二审涉及离婚赔偿的婚姻案件中率先运用起了上述《民法典》第1091条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该案的审理情况大致是:
女方因男方有出轨行为(未达到同居、重婚的程度),便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舟山市某基层法院发起离婚诉讼并为此索要离婚赔偿20万元。对此,该基层法院虽然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判决离婚,但认为男方未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情形而驳回了女方的索赔要求。女方不服便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则以“男方的行为过错明显,是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一审对上诉人提出的精神赔偿未予支持,不利于良好社会风尚和婚姻家庭观的弘扬”为由改判男方为其出轨行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事后,法院方面的进一步解释是: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只罗列妨害婚姻家庭关系侵权行为的一部分。已不适合当今社会的发展。人民法院应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工作否则将有悖于新时代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价值导向,使得相当一部分违背互相忠实义务、由此造成家庭破裂的行为逃脱法律责任。违反义务即应承担责任应是完整法律规范的必然结构。对此,《民法典》第1091条已增加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上述案例可知:《民法典》虽未达到实行日期,但在离婚案件的审判中已有部分法院开始尝试运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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