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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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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律师在离婚赔偿栏目中继续谈一谈《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法律的主要修改。今天要谈的这部分内容的修改很直接,删除了《婚姻法》第43、44、45条。
原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原44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原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通过分析上述法条,我们不难看出:这些条款都是对于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并且都有其他法律予以规范。比如: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经常出现的家暴问题。对此,情节较轻的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惩处、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刑法》予以惩罚。此外,还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本离婚律师认为:既然针对上述违法行为都有其他相应法律加以规范,并且都有相关机构有效予以执行,所以在《婚姻法》中加以规定显得多余。将其删除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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