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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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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夫妻矛盾造成身心伤害,于是很多当事人都会想到离婚赔偿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特定过错,且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赔偿。这些过错主要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与遗弃家庭成员。上述各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本离婚律师以曾经代理过的一起婚姻案件为例说明一下“因过错导致离婚”这一条件的重要性。
男女双方结婚5年。起初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常闹矛盾,双方曾分居半年。期间,男方甚至与前任女友同居生活。后夫妻关系缓和,男方回归家庭并断绝了与前女友的关系,妻子也原谅了男方。现双方因为婆媳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以男方写下的与前女友断交的保证书为证据,指称男方在婚内曾于他人同居,请求法院判决男方向自己支付离婚赔偿金5万元。
对于女方的索赔理由,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原因就在于男方的过错并非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事实很明显:虽然男方在婚内曾与他人同居,但后来已经改正并获得了女方的谅解。引发本案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乃是婆媳关系不和,与男方曾经的过错无关,故不符合法定离婚赔偿的条件。
最终,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女方的离婚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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