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美国中文网首页 博客首页 美食专栏

songjlvshi的个人空间 //www.sinovision.net/?646170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x

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关于现行婚姻法中离婚赔偿规定的思考

已有 210 次阅读2023-10-7 11:55 |系统分类:家庭生活分享到微信

在之前的文章中,本律师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赔偿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的最大特点就是将离婚赔偿的请求依据仅限定为因四种情况,即:1、重婚;2与婚外异性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除此之外,诸如频繁出轨,甚至已经与第三者生育子女等均不构成离婚赔偿的条件。由此,造成很多当事人受到感情伤害却无法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赔偿的情况。关于现行婚姻法中离婚赔偿规定的思考_图1-1

对于上述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在未来的法律修订过程中应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毕竟婚姻法律应该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让步入婚姻者严肃承担起相应义务为主要目的。

比如本律师之前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不同对象,无奈其并未达到同居的程度,也不符合重婚的法定要件,故女方虽然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赔偿的要求,法院仍以缺乏法律依据而驳回其诉请。对于这个结果,女方的心情可想而知。

鉴于上述原因,结合目前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过错尚包括不履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只是在离婚赔偿条件中没有引入,故本律师认为应该在未来的离婚赔偿的法定条件修改中添加进来,作为兜底条款,并赋予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当法官认为一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构成严重过错(非仅指上述四项过错)而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方便可以要求离婚赔偿。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免责声明:本文中使用的图片均由博主自行发布,与本网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博主进行删除。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留言请遵守道德与有关法律,请勿发表与本文章无关的内容(包括告状信、上访信、广告等)。
 所有留言均为网友自行发布,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

关于我们| 反馈意见 |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返回手机版| 美国中文网

©2024  美国中文网 Sinovision,Inc.  All Rights Reserved. TOP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