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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文网
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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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个从加拿大打来的咨询重婚罪与离婚赔偿问题的电话。电话中是一位准备起诉男方的王女士(化名)。
这位女士与男方结婚多年并一直在加拿大生活,而男方则在中国做生意。不久前,有人联系了这位女士并自称是男方的情人。经过一番交流后得知男方在中国做生意期间与之发展成情人关系。随着了解的深入发现男方在广州早已与另外一位女性同居多年。在与男方交涉无果后,其决定将男方在中国的混乱关系告知王女士。得知这个消息后,王女士自然怒不可遏。于是决定起诉离婚并追究男方的重婚法律责任。
虽然王女士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本离婚律师认为以目前了解的情况尚不足以追究男方的重婚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本案中,王女士仅了解男方在国内有两个“第三者”,并与其中一个长期同居,尚无法证明男方已经另行登记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目前仅能判断男方存在过错,但不符合重婚的构成要件。
鉴于上述理由,本律师建议王女士应该进一步调查以获取真正构成重婚罪的证据,否则只能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赔偿,而无法追究男方的重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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