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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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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当事人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咨询。
这位男士与前妻离婚刚一年。根据当初离婚判决书的规定,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这位男士需要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现在孩子自愿留在男方身边,跟随男方一起生活,而男女双方则都默示接受了现状。鉴于此,这位男士提出要求,希望女方能够向他支付每个月5,000元的抚养费,以分担责任。然而,女方却不同意,其理由是:首先,离婚判决书规定男方才是抚养费的支付方;其次,虽然孩子现在由男方在实际抚养,但是基于男方的愿望。为此,自己才放弃了男方每月应该向自己支付抚养费的要求。绝无道理反倒要自己再额外出一份抚养费。由于难以协商,这位男士便打算委托律师发起诉讼。
对于上述纠纷,本离婚律师认为:男方索要子女抚养费的要求除了在数额上值得商榷,其他都是正当的。理由如下:
一、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目的在于保障孩子在日常生活、学习、医疗过程所需,以此来为孩子提供一个健康成长的基本保证。该案中由原本女方直接抚养孩子,男方支付抚养费,如果改为目前由男方直接抚养孩子,而女方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的话,对孩子来说无疑是受损的。
二、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由父母协议确定。由此可见,如果让女方在离婚后既不直接抚养孩子,又无需负担子女抚养费的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在该案中,男方要求女方同自己原来一样,也每个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的要求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这是因为:男女双方的经济能力大概率是不同的。法院当初判决男方需负担的子女抚养费数额除了基于孩子的实际需要外,主要取决于男女双方的经济能力,尤其是男方的经济能力。在该案中,双方仅离婚一年,孩子在实际经济需求方面应该没有太大的变化。在此情况下,如果女方的经济能力明显弱于男方的话,而男方仍然想让女方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标准来负担5,000元抚养费的话明显是不合理的。为此,本律师认为法律很可能不会支持男方关于抚养费数额的诉讼请求,而是对其进行一定的调整,使其不仅能够满足孩子的需求,而且与女方的经济能力相称,从而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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