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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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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从法律上讲,未成年子女尤其是婴幼儿也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人并未真正尊重孩子的民事主体地位,反倒是在离婚时拿孩子当作争抢财产利益的工具。本文所介绍的这个案例,便是此类情况。
男女双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虽然双方对于离婚后年仅3岁的孩子跟随女方生活之事没有争议,但是女方却要求男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子女抚养费200万元。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最终确定男方应于离婚后半年内支付全部抚养费180万元。于是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虽然男方如约支付了全部抚养费。但是让男方没想到的是:女方竟然在再婚后用这笔钱与再婚对象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而房屋则登记在二人的名下,与孩子完全无关。此后,女方又多次地以孩子需要为借口而向男方索要额外的抚养费。最终,男方发现了上述180万元的去向。面对男方的质问,女方的理由是:既然男方负责支付抚养费,而自己负责安排使用抚养费,那么这笔钱该怎么用便与男方无关。
眼看女方不讲道理,男方便委托本律师代表孩子发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女方与其再婚对象共同偿还上述款项。
对于该案,本离婚律师认为:孩子虽系未成年人,但却系独立民事主体。抚养费是与子女分开生活的父或母依法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这笔钱的所有权主体乃是孩子,而非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由此可见,女方所称“男方负责支付抚养费,女方负责安排使用抚养费,那么这笔钱该怎么用便与男方无关。”是明显错误的。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上述款项,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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