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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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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一篇文章,本律师准备为大家分析一个既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有关,又和房屋继承相关的问题。那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能继承的房产份额,以及所继承的份额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
为了避免遗忘,我们还是先来简单重复一下案情: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的父母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先后去世并留下一套房屋待继承。而继承人是男方和他的妹妹二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女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上述房产。然而,本离婚律师以房产目前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进行抗辩。而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没有分割该房产。
现在,咱们进入本文的正题。先假设如下一幅场景:
在起诉离婚前,该房屋的全部继承工作已经完成,男方获得了其依法能够继承的份额。以此为前提,在正常情况下,女方起诉离婚后最终能够分得多少呢?
为了解释清楚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先从继承方面谈起。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其去世时所遗留的财产要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来办理。本案中的房屋原本为男方的父母共有。男方的父亲先去世,故房产中的一半份额应该属于男方父亲所留下的遗产,并由法定继承人:男方的母亲、男方的妹妹和男方来继承。如果他们早已完成该项继承工作,那么男方应该分得全部房产的六分之一。进而该六分之一的份额便成为了本案中的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接下来,男方的母亲也去世且同样未留下遗嘱。那么男方母亲所留下的遗产应该是全部房屋的一半加上其继承自男方父亲的另外的六分之一,总共应该是房产的三分之二的份额。对于这部分来自于男方母亲的遗产,应该由男方与其妹妹平分。故男方可以再得到全部房屋份额的三分之一。
通过前后两次继承,男方最终可以得到全部房屋份额的二分之一。这些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便是男女双方能够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女方在理论上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分得全部房产份额的四分之一。
然而,上述结果建立在假设情景上的理论分析所能得出的一种可能性。至于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结合本案的真实情况,则还有存在着其它许多种可能性,而最终的结果很可能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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