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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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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往往都伴随着伤害,这种伤害有时来自于家庭暴力,从而对身心均有损害。还有时来自于对配偶的不忠,从而仅对配偶的精神造成损害。既然造成损害,受害方就会想到离婚赔偿。本文要讨论的是离婚时能否向同性恋配偶索要赔偿的问题。
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关于离婚赔偿构成要件的规定: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与婚外异性重婚、同居,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2、因上述违法行为给无过错的配偶造成身心损害并导致离婚;
3、违法行为与身心损害并导致离婚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本离婚律师实际处理因对方是同性恋,在外面找同性的第三者而导致婚姻破裂的案件来看,即使同性恋者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他们的交友网站公然宣布“结婚”、“同居”也不符合上述第1项的规定,即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将婚内出现同性恋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根据立法者的意图,重婚与婚内与他人同居的对象均应是异性。既然法律没有认定此类行为违法,则配偶在离婚诉讼中请求对方因同性恋行为而支付赔偿是缺乏法律根据的。
这个推论的结果相信很多遭受配偶同性恋行为折磨的当事人都很难接受,但目前法律规定就是如此,暂时无法改变。之所以是这样,本离婚律师认为与立法者对同性恋问题的态度有关。即中国的立法者既不像有些国家立法者思想前卫,普遍接纳同性恋进而以法律的形式认可同性婚姻,也不像某些极端保守的国家,视同性恋为邪恶犯罪进而以法律予以惩处,而是处于一种“模糊的中间状态”。如果按照前卫思想的标准,既然同性恋与同性婚姻与传统的异性恋与异性婚姻平等无异,那么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同性恋行为将被视为对合法婚姻的破坏,进而受到惩处,配偶将获得索赔的权利。而如果按照极端保守的思想,则会把同性恋行为一概视为违法,受害配偶当然有权索赔。正是由于中国的立法者的态度处于“模糊的中间状态”,故而无法以法律手段对婚内同性恋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从而导致配偶在法庭上无法获得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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