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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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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男士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咨询。这位男士虽然在经济实力上明显优于女方,且在分居期间已经将孩子置于自己的看管之下,但是由于其在诉前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而最终失去了子女抚养权。接下来,就让我们看看这个案件的详细情况。
男女双方于5年前登记结婚。男方是汽车销售公司经理,年收入将近60万元。女方则是一家小公司普通职员,年收入远低于男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然而,随着孩子的降生,双方开始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吵架。最终,在孩子仅三岁时,双方闹起了离婚。
在此过程中,双方先是开始分居。由于双方为了孩子跟谁的问题争执不下,男方索性强行将孩子从女方身边带走。由于自己的工作繁忙,经常要出差,因此,其将孩子交给自己的父母照看。自己则每月会陪伴孩子一、两天。虽然孩子被男方带走,女方并未放弃,而是隔三差五地前往孩子的爷爷、奶奶家进行探望。
分居半年后,女方首先提起了离婚诉讼。法庭上,女方请求由自己抚养孩子,且愿意因此而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同时,女方所委托的离婚律师还指出——分居期间男方并未实际抚养孩子,且很少陪伴孩子。
虽然女方诚意满满,但是男方并不买账。男方断然拒绝了女方关于抚养权的请求,并以孩子已经年满三周岁,并且在分居期间孩子女方并未抚养孩子,而自己的经济实力远高于女方为由,请求法院将孩子判给自己抚养。与此同时,在法官的询问下,男方承认了自己在分居期间很少陪伴孩子的事实。
最终,法官判决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则要按月支付抚养费八千元。
在该案中,本律师认为男方在该离婚诉讼中存在如下失误,因此导致自己本来具有优势却失去子女抚养权的结果:
一、在半年分居期间,男方虽然已经将孩子从女方身边“夺走”,但是没能利用好这个机会很好地陪伴孩子,从而形成自己不仅有经济能力,而且有时间亲自抚养孩子。与之相反,女方虽然在经济实力上远不如男方,但是其在分居期间却能够时常去探望孩子。其行为充分体现了女方对于孩子的关爱之心。这个情况很容易让法官认为在离婚后,孩子可以更多地获得来自于母亲的关爱,而孩子的父亲却很可能做不到这些对于孩子成长来说极为宝贵的东西。
二、在法庭上,女方及其律师本没有证据来证明男方在分居期间很少陪伴孩子的,他们只是在声称。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本来可以不承认,甚至说自己乃是和父母孩子共同居住的。如此便能破解诉讼中的不利局面。但是,男方直接认可了上述情况。由此可以认为男方在诉讼中应对不当。这也是造成男方最终失去子女抚养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既然木已成舟,这位男士还想提起上诉来改变,这在本律师看来只是徒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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