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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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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标题也许有人会认为:既然离婚后每个人抚养一个孩子,与其两个人相互支付抚养费,还不如抵消更省事儿。然而,本离婚律师认为:这种相互抵消行为从本质上来讲是错误的。
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后所生一儿一女均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是每个孩子3千元,共计6千元。然而,从离婚后的第二年开始,男方便将儿子接走由自己抚养。自此,男方不再支付子女抚养费。最终,女方作为女儿的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男方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计18万余元。
对于女儿的诉讼请求,男方的答辩意见是:虽然离婚之初约定自己要按月支付抚养费6千元,但那是以女方独自抚养两个孩子为前提的。由于自己后来接走并抚养其中一个孩子,所以女方理应也要负担这个孩子的抚养费。鉴于男女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所以子女抚养费已经相互抵消了。
对于上述辩解,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男方的错误在于没有弄明白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到底应该是给谁的。按照男方的认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是给女方的,而从法律上讲却并非如此。法律上认为这笔钱是给孩子的。既然男方拖欠了本应支付给女儿的抚养费,怎么能以“你母亲欠我(或者儿子)的抚养费,所以就和你这个女儿应该得到的抚养费相互抵消了”来推脱责任呢?由此可见,男方的答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男方支付其所拖欠的全部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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