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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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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离婚,双方为各自利益而考虑,很少会顾及对方,更不会信任对方。由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些未来才会执行的事项时便会添加一些补救措施,比如违约金。
举个例子:双方约定了一件离婚后才会执行的事项时,女方对男方说:“你要是反悔不给我这100万元离婚补偿了怎么办?”
男方:“我不会反悔。咱们这不是白纸黑字写在离婚协议里了吗?”
女方:“既然你是不反悔,那咱们就约定个违约金。”
男方:“你定吧。”
女方:“那就在逾期后按月百分之十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男方:“这个标准也太高了吧?”
女方:“你不是刚说你不会反悔吗?所以约定得再高也无所谓。”
男方:“。。。”
对于这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明显过高的违约金,法律自然不会支持。一旦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并闹到法院,法官通常会认为过高的部分无效。比如本离婚律师曾经代理过的如下案件。
男女双方结婚十年后夫妻感情破裂并准备协议离婚。由于夫妻共同存款被女方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一时无法取出。于是双方约定:“女方应用30万元理财到期后的一个月内向男方支付15万元,否则女方应按月百分之二的标准向男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履行。”
然而,履行期限到来后,女方却反悔不愿意支付所约定的数额。于是男方向法院起诉讨要拖欠款项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所约定的比例来支付违约金。作为女方的诉讼代理人,本婚姻律师认为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将数额降低。法律依据则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对于该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当事人可以根据生活习惯和一般经验常识,约定适度的违约金,填平利息损失,但是约定高额违约金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为此,法院决定将违约金的标准改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判令女方向男方支付违约金。而这个标准比他们当初所约定的标准大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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