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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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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女士关于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问题的咨询。
这位女士与男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于前年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价值300万元的房屋归男方所有,而男方则需要在离婚后一年内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150万元。如果男方违约则需要按月向女方额外支付违约金1万元。然而,由于房价下跌,男方开始反悔,并多次请求降低折价款直至120万元。对此,女方表示坚决反对。眼看自己迟迟无法获得折价款,于是女方决定发起诉讼,除了索要15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外,还要求男方支付违约金共计24万元。
对于女方的上述计划,本离婚律师认为很可能只会获得法院的部分支持。
首先,双方在离婚时已经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值估算并确定了男方应该向女方支付的折价款150万元。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双方离婚后房价下跌,乃是男方理应独自承担的风险。换个角度来说——如果离婚后房屋价格上涨,女方也无权再要求增加折价款。因此,男方以房价下跌作为理由而要求降低折价款肯定是不对的,至于其长期为此而拒不支付房屋折价款则更是严重的违约。基于此,女方起诉请求判令男方支付折价款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我国法律理论长期以来均认为,违约金最重要的功能是弥补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基于这种理论,立法者在民法典中便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减少。”
本案中,男方拒绝支付折价款给女方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可预见规则来判断应该限于利息损失。根据现金活期存款利率标准,150万元的月利息收入仅为几百元。这与双方所约定的每月违约金数额1万元相比不可谓不过分高。因此,法院很有可能会否定掉这个违约金的标准,而改为结合利息损失为基础重新计算出一个违约金数额。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无权主动降低违约金数额,必须由男方提出请求后方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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