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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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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离婚律师在之前的文章中曾经讨论过子女抚养中有关兴趣班花费的问题。从中得出的结论是:由于兴趣班的花费不属于基本的教育开销,因此其基本上不能成为法定子女抚养费的构成部分。
虽然如此,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兴趣班的花费仍然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对方应当支付的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这又是怎么回事儿呢?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本律师还是以曾经办理过的案件为例进行解释。
男女双方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婚姻家庭观念不和,导致婚后频繁发生争吵,直至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双方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婚生子跟随女方生活,男方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男方虽然按月支付,但是两年后男方仍然被诉至法院。原来是因为子女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孩子的需求,进而女方委托本律师代理孩子发起了诉讼。其中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一个理由便是孩子正在上两个课外兴趣班。每月累计要额外花费1800元。
对于我方的诉讼请求,男方坚决反对,认为自己虽然每月收入将近两万元,但是在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兴趣班的费用也要由男方支付。更何况离婚协议中早已约定自己每月只需支付2000元即可。因此无义务支付这些兴趣班的费用。
对于上述分歧,本律师的应对方式是向法院提交了男女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原来,每次女方打算给孩子报兴趣班之前,都会给男方发一个相关介绍及收费标准,同时表明自己希望让孩子参加,以增长能力。而男方每次的答复均是:“可以”。既然双方在离婚后又额外达成了让孩子参加兴趣班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的补充协议,那么男方理应履行自己的承诺——支付此类费用。
对于上述证据,男方的反驳意见是:虽然女方事先给自己发来了微信,但是这仅限于告知,其中并未明说相关费用也要由男方来负担。
既然男方已经认可了微信的真实性,那么男方的辩解很容易被驳倒。为此,本律师给男方和法官算了一笔账——男方原本每月支付2000元,而兴趣班的费用是1800元,二者相减之后仅余200元。这200元分明就不够孩子的吃穿住行等方面的开销,更何况还没有把医疗开销计算进来。由此可见男方的辩解并不成立,作为成年人,其看到微信内容后自然能够明白自己要为兴趣班的开销而额外支付抚养费。
正是由于女方事先通知了男方并得到了其同意,因此法官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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