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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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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离婚赔偿问题的女士。这位女士与男方结婚已经五年,由于性格不合,婚后频繁发生矛盾,加之婆媳关系紧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打算离婚。由于婚后连续两次怀孕并流产的经历,致使这位女士丧失了生育能力,所以希望在离婚的同时能够向男方提出赔偿的要求。
对于这位女士的赔偿打算,本离婚律师认为是很难实现的。原因在于:这位女士丧失生育能力的直接原因是其人工流产行为。而该行为并非男方所为,只不过是由其个人或双方共同决定的。关于怀孕后是否选择流产在婚姻法上则属于生育权问题。既然是双方共同对生育权做了处分,则男方不存在侵犯这位女士生育权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这位女士要想提出离婚赔偿必须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有损害后果;
2、有违法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
本案中,这位女士的情况仅具备上面第一个条件,其与均不符合,所以本婚姻律师认为其无法提出离婚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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