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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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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本律师在河北省香河县法院出庭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赔偿问题的婚姻案件。该案其实还是比较复杂的,如离与不离、子女抚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均涉及,但本律师今天仅想谈谈离婚赔偿的证据问题。
先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我的当事人李先生(化名,被告)与王女士(化名,原告)于五年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五岁)。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去年分居至今,孩子一直由李先生独自抚养。现女方委托律师起诉离婚,除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及房屋补偿款外,还以男方曾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索要离婚赔偿6万元。为了证明家庭暴力的事实,女方提出如下证据:1、两张人类手腕的照片;2、一张香河县中医院于去年7月出具的诊断证明,内容是原告的手腕软组织挫伤。
看到对方律师准备的证据,本离婚律师很是意外——难道对方就想凭借这两个证据索要6万元的离婚赔偿吗?最明显的一个漏洞就是:这两个证据均无法证明女方手腕的软组织挫伤与男方有何关系。对于女方的诬陷,李先生也很气愤,声称自己从来没有实施过家庭暴力,与此相反的是:女方曾经怂恿自己的父亲殴打过男方。
为了帮助我的当事人彻底反驳对方的诬陷,本婚姻律师在质证前特意询问对方是否就此问题举证完毕。在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后,本律师开始对上述两个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1、对方没有提供照片的证据原件,同时这两张照片仅显示是人类的手腕,不能体现是女方的手腕,更看不出手腕是否受伤,所以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2、虽然诊断证明显示女方手腕曾于去年软组织挫伤,但手腕受伤会有很多种诱因导致,不能证明其手腕受伤是男方造成的,更不能证明男方有家庭暴力行为;
3、综观上述两个证据均未体现有损失的具体数额,只能体现出女方手腕曾经轻微受伤。女方索赔6万元无疑是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的,故请法院驳回其请求。
听了本律师的意见后,对方都变得哑口无言,不再做任何解释,显然已经放弃了要求离婚赔偿的目的。而法官也深感女方所提交的这两个证据的无力,好心地询问道:“女方就这个问题还有补充证据吗?”女方只好摇头表示没有。看来这个问题已经被本律师轻松化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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