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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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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据以判决离婚的重要标准。因此,很多人都会认为:既然是原告起诉离婚,那么其必然要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责任。这么说通常是没问题的,但并非绝对。比如本离婚律师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法官便要求被告也要承担举证责任。
男女双方结婚仅一年,男方起诉请求撤销婚姻。原来,双方结婚后不久,男方便发现女方经常自言自语,有时还会躲在家门后侧耳细听门外的声音。当男方询问发生了什么时,女方便会说有人正在偷听他们。起初,男方信以为真,便在门外安了一个摄像头。每当女方又在侧耳细听门外的声音时,男方便查看监视器。然而,每次都没有发现异常。既然女方的举动如此怪异,加之其又经常自言自语。这一切让男方不由得怀疑女方的精神是否有问题。
为了排除疑虑,男方提议带女方其精神病医院检查一下。没成想,女方听罢当即情绪激动起来,久久方才平息。经过多方观察与打听后,男方终于得知女方从十几岁时便患有精神病,且多次住院接受治疗,属于久治不愈。而这一切,女方及其家人从未告知男方。感觉上当受骗的男方因此而委托本律师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
由于有过多次住院治疗的记录,因此女方自知继续矢口否认自己患有精神病是不现实的。于是,女方便改口辩解说:“自己在结婚前已经告知男方相关事实,是在男方接受的情况下才登记结婚的。”
虽然女方如此狡辩,但也好解决。本律师尚未开口,只见法官已经发话:“被告,你说在结婚前已经告诉了男方你患有精神病,那你有证据吗?”
“这…, 当时是用嘴说的,谁会留证据啊?”女方嘟囔道。
“法官,女方依法应该对其所述内容举证证明,否则她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律师直接挑明了法律后果。简单地说就是: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没证据,所以法官应该判被告败诉。而这其中的原理是:并非所有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证据都是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而是应该根据案件事实的性质,当原告在客观上无法证明,而被告便于或者理应可以获得证据以“自证清白”时,应该将举证责任加给被告。
该案非常顺利,单凭女方无法举证证明事先告知,法官便做出判决,撤销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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