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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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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首先来回答一下标题:可以。然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已经有些年了。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很多在婚姻生活中遭受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当事人都通过申请而从法院获得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然而,根据本离婚律师的经验认为:有些当事人虽然已经通过起诉离婚或者协议离婚的方式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后,对方仍然不肯放过自己。在离婚后继续实施跟踪、辱骂、骚扰,甚至是肢体暴力行为。再有诸如非夫妻之间的前女友和前男友之间发生的种种“死缠烂打”、“报复”的行为。
对于这些行为,由于双方没有婚姻关系,相互也不是家庭成员,因此从法律上讲应该像是对待普通人之间的纠纷那样,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加以惩处,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则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作为受害人还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律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然而,无论如何也不应再依据反家庭暴力法来解决。
以上只是根据法律理论所做的分析。然而理论并不总代表现实,现实有时也会违背法律理论。比如有些法律规定就很难从理论上给予符合逻辑的解释。比如关于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设立的人身保护令的制度便由于新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实施而存在此问题。
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其所规范是不具备婚姻关系、非家庭成员之间的人所实施的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等行为。一旦符合这些条件,则受害妇女便可以根据该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然而,法院却只是从反家庭暴力法当中获得的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这项司法权力的。“家庭暴力”顾名思义应该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而法律对于暴力的定义就在反家庭暴力法的第二条:“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事实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其中并不包括妇女权益保护法当中的纠缠、骚扰、泄露、传播妇女隐私。由此可见,妇女权益保护法的立法者将此类不具备法定暴力特征的其它违法行为生生地与反家庭暴力法当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嫁接”到了一起。
上述做法不仅不符合法理,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其实施效果也存疑。
根据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规定,法院通常可以在保护令中命令实施暴力行为的家庭成员禁止再次实施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受害人;责令其迁出受害人的住所;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其它措施。那么,我们就来拿妇女权益保护法所说的“泄露、传播妇女隐私”这一行为分析一下:
如果某位妇女的前男友希望泄露、传播与该妇女交往期间所获得的私密照,该妇女得知后便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法院又该依据上述哪项法律措施而开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呢?是“禁止实施暴力”吗?泄露、传播妇女隐私显然不是法律所称的暴力。是“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妇女”吗?泄露、散播根本就不用接触妇女,所以这个措施显然也不适用。是“责令其迁出受害人的住所”吗?这更是驴唇不对马嘴。难道是“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其它措施”吗?泄露隐私行为与侵犯人身安全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种类的行为,所以也用不上。
由此看来,就要非常奇怪一件事情了——立法者是如何想到用制止家庭成员之间暴力行为的措施去规范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非暴力行为的呢?是因为没有认真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仅适用于特定条件下吗?另外,可能是因为其听说过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命令暴力实施者不得骚扰、跟踪、接触受害人,而前男友们又的确在恋爱失败后有冲动去骚扰、跟踪、接触前女友们。于是立法者就想: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不是正合适这种行为吗?殊不知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针对家庭成员在实施家庭暴力之后,法律上为了预防其再次实施暴力才授权法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开列出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等行为的,并非前男友们接触过前女友便可以禁止其再次接触。难不成只要前男友们希望复合,给前女友们打个电话、发个微信,或者找到前女友们表达一下复合的意愿,前女友们便可以借此去法院申请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再说了,如果前男友们正处在希望实施一下在网上发布前女友们的隐私照的行为的时候,法院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又能做什么呢?是禁止前男友们上网吗?反家庭暴力法没授权法院这么干啊?这类事情在原本已有的法律当中其实是有解决方式的:比如前女友们可以发起民事诉讼,运用侵权责任法来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通过刑事程序,运用刑事法律做些事情。这都是很好用的解决方法,而且震慑效果也还够。现在却非要生搬硬套地再加上一个反家庭暴力法当中所设立的制度去解决,这么干哪儿还讲什么法律理论啊?甚至是哪儿还有法律逻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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