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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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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本律师处理了一个起诉离婚纠纷中的管辖异议问题。该问题涉及到男女双方均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而原告仍然向原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情况。对此,当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会如何处理呢?接下来就让我们分析一下该案的管辖问题。
男女双方婚后一直居住在男方的户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二年前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开始分居。女方带着孩子回娘家——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居住至今。而男方则在女方离开后不久,为了上班方便而租住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某小区。现在女方向双方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发起离婚诉讼。男方则委托本离婚律师出庭应诉。
对于该案,男方表示自己早已下定决心要和女方离婚。现在自己工作繁忙,而北京市内交通拥堵,每次都要跑到海淀区去打官司不是太方便。因此希望能将案件移送到朝阳区法院审理。
了解了当事人的想法后,本律师团队立即着手准备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在该案中,虽然被告的户籍地在海淀区,但是其经常居住地却在朝阳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应该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除非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
不久前,该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正式开庭审理。法庭上,我方提供了物业及居委会出具的男方实际居住情况证明以及水电费单据和租房合同。很快,法院便做出裁定,将案件移送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男方如愿解决了案件的管辖法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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