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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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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知道“驳回”意思,但是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既可能出现“驳回起诉”也可能出现“驳回诉讼请求”,既然会出现两种结果,便说明二者并非是一回事儿,它们不仅有区别,而且区别还很大。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本离婚律师举两个例子。
先说简单且常见的。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由于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加之被告不同意离婚,同时,调解也宣告失败。于是,法院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准离婚的判决”。这里所说的诉讼请求便是原告希望获得离婚判决的请求。这种驳回诉讼请求的结果是起诉离婚案件里最为常见的。
接下来我们再说比较少见的——驳回起诉。还是上面的案例咱们接着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没有上诉,该判决很快便生效。然而,原告对于这段婚姻实在难以忍受,于是在三个月后再次向法院发起诉讼。立案庭的法官一时疏忽,没有仔细核对,竟然受理了该案。案件转到审判法官那里才发现——原告的二次起诉距离第一诉讼判决生效尚不满法律要求的六个月的时间,原告不能够发起二次诉讼。如果原告发起了诉讼,法院应该决定不予受理。然而,现在法院已然受理了案件又该如何解决呢?于是,负责审判的法官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认真阅读了上述的案例后,细心的读者便能够总结出二者的差异:“驳回诉讼请求”针对的是起诉离婚案件的实体问题,换句话说主要针对的就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驳回起诉”所针对的则是离婚案件的程序问题。换句话说就是与原、告被在诉讼中所主张的具体事项之外的问题。比如上面所讲的原告没等够半年就起诉;再比如结婚时受到欺骗,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然后现在起诉离婚并搞错了被告等。
更为细心的读者还能发现一个细节——法院对于“驳回诉讼请求”所采用方式是判决;而对于“驳回起诉”所采用的则是裁定形式。这也是非常重要的区别。至于为什么?大家可以从法律规定中找答案。没准本婚姻律师哪天有空的时候也会为大家额外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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