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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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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离婚律师接受了一位冒充当事人的女律师咨询一个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起诉离婚案的问题。她的问题简单总结成一句话就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法官能否今天送达开庭传票,明天就开庭?”
这位律师所办理的案件大致情况是: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于是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是第一次起诉,且案情简单,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虽然从其它途径得知男方已经起诉,但直到两个月后才接到法院送来的开庭传票,且开庭日期就是第二天。这个安排让被告及这位咨询我的律师很意外。慌乱之中,这位律师做了一个错误的决定——拒不出庭。以此希望达到让法官无法开庭审理的目的。然而,事与愿违,法官在缺席的情况下不仅开庭审理的该案,而且还做出了判决。
这个结果让被告难以接受,而这位律师也是一筹莫展,于是决定假冒当事人的名义向本婚姻律师进行请教。
对于上述情况,本律师认为虽然法官的做法较为罕见,但是却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赋予了法官在办案时很大的灵活性。比如:“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再比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这些规定打破了普通程序的诸多限制,而且非常笼统,所以法官获得的办案灵活性不可谓不大。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需要在开庭前多久向当事人进行送达。因此,在该案中法官的办案程序并不违法。
既然一审简易程序合法,那么造成现在被动的局面就只能从自身来找原因了。本律师认为,面对法官采取的“今天送传票,明天就开庭”做法,这位律师及其当事人的做法是应该立即提出书面答辩的要求。为什么这样可以有效化解法官的“突然袭击”般地审案方式呢?原因仍然在于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该规定的意思就是:被告有在开庭前要求答辩的权利。只要被告提出来,那么法院便要给其确定一个合理的答辩期间。如此一来,法官安排第二天就开庭的计划将被有效破解。然而,不幸的是:在本案中,无论是被告,还是这位律师都没能及时采取该措施。由此造成现在的被动局面。
也许有些读者会好奇——你是如何知道是一位女律师在冒充被告来咨询的呢?对此,从其介绍自己是吉林人,却毫无东北口音;同时其从事着与法律专业毫无关系的职业,却在咨询过程中多次说出标准的法律术语而让本律师产生了怀疑。事后的一番网络搜索、调查和打听之后便确定了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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