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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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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位男士联系本律师,希望聘请我为其办理一起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其理由则是法律所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这位男士十多年前与女方登记结婚。结婚前男方便知晓对方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数年前,男方从其外祖母那里继承了一套价值不菲的房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后所继承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了能够独占财产,并重新开始生活。这位男士通过多方打听,从其他律师处得知一个法律规定,即“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果能够利用该规定而请求法院确认他们的婚姻无效。那么作为继承人的他便能够将该房屋变为其个人财产。
对于这位男士的方案,本离婚律师认为是行不通的。这是因为,上述法律规定乃是已经被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规定。现如今所适用的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根据其中的规定,上述“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况已经不再是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理由。
为何会如此呢?本律师认为这是法律的进步。这种改变使其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比如在此之前,很多身患艾滋病的人,即使对方知晓且愿意,但是要想登记结婚都是有风险的——如果在登记结婚时被工作人员得知,则会被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即使蒙混过关,日后一旦夫妻反目,将此事搬出来也会被法院确认婚姻无效。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艾滋病患者的婚姻自由权利。同时也与世界上所公认的艾滋病患者免受歧视的主流意识相悖。由此可以推知原本法律所规定的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问题。
综上,这位男士从他人那里获得了过时的法律知识,因而他的计划是行不通的。
拓展一下:有些具备一定法律基础的读者也许会有这样的疑问:难道和精神病患者登记结婚也是可以的吗?如果他们在登记结婚时处于无行为能力的状态,法律也会认定他们的结婚登记是有效的吗?
对于上面的问题,本婚姻律师认为:该情况仍然不能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因为民法典的婚姻无效的条件中已经将此剔除。因此,如果能够证明在登记结婚时当事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的状态的,可以采取另外的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纠正婚姻登记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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