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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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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外形成的诉讼文件,必须根据情况对该文件进行公证或者认证,方才能够在中国的法庭上使用。而在这些文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涉外离婚起诉书。法律之所以这样要求乃是因为原告身在国外,如果没有足以证明起诉书是其本人签署,那么中国法院将难以确定文件的真实性。如果贸然接受,将有可能办错案。接下来,本离婚律师结合多年来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经验,为大家解释一下涉外离婚起诉书的公证与认证问题。
一、起诉书的公证。根据中国法律及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国驻外领馆具有对离婚起诉书进行公证的职能。然而,能够申请做公证的原告却是受限制的,其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也就是说,如果原告是外国人的话,是不能够做离婚起诉书的公证的。
二、起诉书的三级认证。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无论是中国籍还是外籍的原告都是可以对离婚起诉书做三级认证的。由此可见,身在国外的中国籍原告在这个问题上的选择机会较多。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公证或者三级认证的方式。这主要取决于哪一种方式对其来说更为便利。
本婚姻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一点是:由于三级认证会涉及到国外的公证人员与政府部门的工作,所以最终得到的文件中是包括外文的。原告需要将这些外文翻译后才能递交给中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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