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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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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涉外离婚案件中有些证据是在国外形成,或者诉讼时当事人身在国外,由此给法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造成了障碍。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及时准确查明事实,所以我国法律对于涉外离婚诉讼制定了公证与认证制度。本离婚律师现就该问题做个简单的介绍。
一、需要进行公证与认证的文件种类。
1、表明身在国外当事人对于离婚诉讼意愿的文件。此类文件通常包括离婚起诉书、答辩状、针对某些具体问题的解决意见,以及对于离婚律师的诉讼授权意见等。
2、用来证明具体案件事实的文件。
(1)国外机构出具的公文。比如外国警方出具的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调查笔录。再比如能够证明子女正在国外上学的学校出具的成绩单等。对于这类文件,当事人需要找当地公证员进行公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国签订的条约所规定的手续。
(2)与身份有关的形成于境外的文件。由于身份关系是离婚案件中最为基础的法律关系,故我国法律对其要求非常严格。因为此类事实一旦认定错误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为此,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向中国提交这类形成于境外的能够证明身份关系的文件时不仅要做公证,而且还要经中国当地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如果当事人诉讼时身在国外,其可以将上述经公证与认证的文件快递给中国婚姻律师。如果起诉时尚在国内,而诉讼开始时身在国外的无法回国参加诉讼的,则有两种途径提供可以表明离婚诉讼意愿的文件:其一,在出国前找国内公证机关将有关文件予以公证后交给离婚律师;其二,在法院制作笔录表明对律师进行特别授权。如此做便可以在开庭审理时不必回国,而交由律师全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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