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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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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有一项重要工作那就是向身在海外的被告送达开庭传票。
为什么这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呢?法律要求法院在正式开庭审理前要将诉讼之事以合理的方式告知被告,并给予被告一定的时间加以准备。否则将会严重损害被告的诉讼权利,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公正。虽然送达很重要,但是对于涉外离婚案件来说,由于被告身在海外,所以造成送达工作会有很多不方便。于是,尝试给被告打电话以解决送达问题便成了法官们的首选。这在法律上来说是在尝试进行电子送达。然而,这只是尝试,即便建立了联系,也并不意味着送达的成功。是否成功还要看被告接下来会如何做。
通常来说,原告在起诉时会向法院提供一个被告的电话号码。法官们便按照这个号码给被告拨电话。如果顺利接通,则法官会在核实身份后将原告的起诉之事告知被告,并询问被告是否可以回国出庭应诉,如果不便,也可以委托家人或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处理诉讼之事。
通常来说,法官的语气不会很严重,反而是轻描淡写,甚至用“没关系,反正你也不同意离,只要你配合,我们就走个流程就可能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案件也就结束了。”然而,其目的应该是缓解被告焦虑的心情,从而促使被告积极配合应诉,以便完成审判工作。
此外,法官很有可能会额外询问一句“这是你本人的电话吗?我们以后可以给你发送短信或者你告诉我一个你的电子邮箱,以便我们通知你。”如果被告对此表示同意或者提供了电子邮箱的话,则该方式便成为了有效的送达方式。也法官会将此对话进行录音作为其有权采取电子送达的凭据。此后,法院将不再考虑其它送达方式,也不论被告是否反悔,而都将以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这便是电子送达方式。这对法官们来说无疑是一个最为便捷且具备法律效力的送达方法。
如果电话接通,法官核实被告身份时,被告拒绝配合;或者虽然在电话中核对身份成功,但是被告明确拒绝接受电子送达方式的。那么,接下来法官就会尝试其它送达方式,比如视被告的国籍而决定采用邮寄或者外交途径送达。如果各种方式均不成功,则法官会最终会决定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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