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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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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律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而很多当事人于是根据这个法律规定,认定只要自己起诉离婚,就能获得离婚判决。然而,往往事与愿违,根据本离婚律师的观察,即使当事人分居已经满两年,也会有相当一部分被法院驳回。这又是什么原因呢?让我们来看如下这个案件。
男女双方结婚已经十余年。婚后不久,双方便共同前往美国生活和工作。期间由于女方接受了中国某大学的聘请而回国任教。男方则继续留在美国至今。后来虽然也有过男方回中国或者女方去美国探亲而暂时共同生活,但是夫妻感情越来越淡。直至最终双方不再见面。这种状态维持至今已经有七年之久。现双方开始商谈离婚,却因为财产分割问题达不成一致而破裂。于是,男方联系到本律师打算发起涉外离婚诉讼。
在商谈委托的过程中,这位男士提出了一个要求,即一定要我们保证通过一次诉讼便能获得离婚判决。对此,本婚姻律师确认为无法保证。对于本律师的谨慎,这位男士很是不解——自己和女方分居已经长达七年,起诉后怎么还可能会被法院驳回呢?
对此,本律师认为这位男士不仅错误理解了上述法律规定,而且没能预见诉讼过程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
首先,上述法律规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分居的原因乃是夫妻感情不和。本案中,男女双方分居的起因却是因为女方需要回国工作,与夫妻感情无关。至于后续二人完全不再见面的原因,这位男士又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单凭这一点,只要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便很难在第一次起诉后就获得离婚判决。
其次,在离婚诉讼中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也会影响案件审理的结果。比如在该案中,男方虽然声称他们之间已经有七年没有见面,但是却缺乏证据。虽然我们可以调取男女双方的出入境记录,但是因为根据这位男士的说法,双方均有数次回国或者赴美的记录,只是另有原因,而非为了双方见面。面对这种情况,只要女方不同意离婚,并利用这些出入境记录而声称双方同在一国时又短暂恢复了共同生活,甚至女方拒绝出庭应诉,都会让法官难以查明分居的事实。
鉴于上述原因,除非女方主动同意离婚,否则,法官们很可能会本着婚姻关系能维持便要维持的离婚案件裁判思路,而驳回这位男士的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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