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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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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位几年前曾经的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又联系了本律师,咨询一些关于再婚的问题。他在整理之前的诉讼材料时发现一个问题——其委托本律师前后两次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发起离婚诉讼,但是前后两次的审理却是由不同的法庭主持的。第一次是奥运村法庭,第二次则是南磨房法庭。他想知道其中是否有什么“隐情”?
虽然这个问题与其再婚之事毫无联系,但是鉴于这位当事人很好奇,因此本离婚律师便决定要为其讲解一下。
首先,此事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问题没有关系。因为,法律上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是指不同法院之间就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分配标准。而这位当事人想知道的则是在同一个法院内部下辖的不同派出法庭之间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分工问题。而这个问题基本上是由该法院自行决定的。
其次,本离婚律师查找了一些当年该法院关于涉外离婚案件在各个派出法庭之间的分工规定,结合本律师所能回忆起来的一些情况总结如下:
原本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是按照辖区地域的不同,以街道乡镇为标准,外设了若干个派出法庭,便于当地群众的诉讼。与此同时,鉴于涉外民事诉讼的数量增加很快,而当年很多法官对于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审理并不熟悉,为此该院挑选了一批经验略多的法官,把他们安排在奥运村法庭。由此,奥运村法庭成了当年该院专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庭。这位当事人第一次发起离婚诉讼恰逢此时期,所以第一次诉讼便由奥运村法庭负责审理。
由于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且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加之被告远在国外,不同意离婚,故第一次诉讼的离婚请求被驳回。此后,应该是朝阳区法院的其它派出法庭的法官们具备了一些涉外民事诉讼的审判能力。于是,该院更改了之前只由奥运村法庭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规定,其它派出法庭也可以予以审理。此后,这位当事人准备委托本婚姻律师第二次发起离婚诉讼。由于这位美籍当事人长期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南三环附近,属于朝阳区法院南磨房法庭的辖区。因此,第二次诉讼便改由南磨房法庭负责审理并最终做出了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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