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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当事人质疑孩子发表的抚养意见成立吗?

已有 559 次阅读2023-8-15 18:07 |系统分类:家庭生活分享到微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时有权发表自己就抚养问题的意见。实践中,孩子的此类意见对于抚养权的归属是非常重要的。有时甚至可以直接成为定案的根据。比如本律师曾经处理的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中便涉及到此类问题。有意思的是,对方还试图找理由否定孩子的意见。让我们来看看这位当事人所找的理由到底是什么。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现年13岁。数年前,女方单位有一个到美国学习进修的机会。于是,女方便带着儿子前往了美国。数年下来,女方决定改变身份继续在美国生活下去。与此同时,夫妻感情出了问题。于是,女方委托本律师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

根据以往的经验,本离婚律师指导女方在中国驻美国领馆办理包括孩子的抚养意见在内的多份诉讼文件的公证手续并邮寄回国内。

拿到该文件后,本律师随即提交到了法庭。男方在看到该证据后认为该文件内容并不能代表孩子的真实意见。理由是:孩子长期跟随女方生活,肯定受到了女方的胁迫。孩子无法自由发表意见,因为在公证文件的签字上,不仅有孩子的签名,还有女方的签名。这就说明,孩子发表意见时女方是在场的,所以女方当时肯定威胁了孩子。

对于男方的这套说法,本婚姻律师为其总结了一下其中的逻辑:女方在场就会威胁孩子,从而导致孩子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现公证书中有女方及孩子两个人的签名,说明公证时女方也在场,所以孩子没能表达其真实意思。本案中当事人质疑孩子发表的抚养意见成立吗?_图1-1

对于上述男方的逻辑,本律师认为是有严重漏洞的。其一、男方做出判断的前提是:“女方在场就会威胁孩子,从而导致孩子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然而,男方并没有证据加以证明此前提。其二、男方更没有证据证明女方在领馆公证现场威胁孩子的证据。换句话说,男方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在质疑领馆公证的合法性。因为领馆公证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证明被公正内容是真实的。

既然男方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孩子所发表意见受到了女方的威胁,更无法证明领馆公证的内容是不合法的,所以男方的上述质证意见根本无法成立。最终,法院采信了上述公证文件,判决孩子归女方抚养。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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